关于超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
 

 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以及我公司实际情况,经公司研究决定,特制定我公司职工带薪休年假规定。
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的权利,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,根据劳动法和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我公司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第三条 职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工作不满1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按事假处理,即按照年休假当月每日工资标准扣除相应的休假天数(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)。
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一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二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一般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不跨年度安排。特殊情况,公司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。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公司按照该职工当月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第六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。
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长沙超凡企业所有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长沙超凡精密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
2007-12-22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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